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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发布于:2023-03-10        来源:中新经纬 扫描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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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3月8日电 “湖南住建”微信号消息,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其中,主要任务涵盖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管理、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强化居民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居民自建房全过程执法监督以及加强居民自建房信息化管理六大领域、共20条。

严格规划管控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建设限额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对于存量采取集中排查整治予以管控,对于增量严格按照程序合法管控,特别是三层及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要求其新建、改(扩)建、重建过程中严格依照建筑法基本程序纳入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杜绝以居民自建房的名义进行违法违规建设

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和人数管控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将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时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属证明和每栋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不超过三种的承诺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要求出台居民自建房转为经营性用途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合理使用、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等责任

建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全量数据库,建立一栋一码统一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全量住房的智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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